查看原文
其他

典型案例|无单放货法律风险及防范

唐怡 贸促商法 2019-04-12

案例

2013年底,河北某公司与巴西买方签订了纺织品买卖协议,约定支付方式是D/P(即期付款赎单),贸易术语FOB,承运人由巴西买家指定。2014年5月,货物从中国天津港海运至巴西桑托斯,河北公司随即将全套正本提单交付给托收行,委托其代收货款。2014年6月,货物运至桑托斯港,但巴西买家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重组,不能及时付款赎单。得知这一消息后,河北公司立即告知承运人,提醒其妥善保管货物,可能会需要运回,此时承运人告知该河北公司,货物已经由巴西买方凭副本提单提走。河北公司可谓是钱货两空。

遭受严重损失的河北公司找到贸促会法律服务中心,咨询如何挽回损失维护权益。此时,河北公司认为只能向巴西买方主张索赔,但巴西买方却难以在短时间内付清货款。在审核案件材料后,我中心法律顾问建议,可向承运人提起索赔,这是因为:

1. 承运人负有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义务,违反此项义务应向正本提单持有人即货主承担赔偿责任;2. 承运人因无单放货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受《海商法》有关赔偿限额的限制;3. 本案承运人虽然是无船承运人,但承担所有运输责任;4. 本案承运人是国内企业,判决执行起来较境外执行更容易。


听取了我中心法律顾问建议后,河北公司表明对维护权益更有信心,并委托我中心代理其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就该案件于2015年10月底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承运人实施了无单放货行为,应赔偿河北公司全部货款及利息。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是广大出口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就如何防范及应对无单放货法律风险,我中心有如下建议:

Tips

  1.  尽量争取与进口商达成CFR或CIF贸易术语。在FOB贸易术语项下,运输由进口商安排,导致货物离开起运港出口商就基本丧失了控制权。虽然按照国际惯例,提单是物权凭证,即使买卖双方约定了FOB贸易术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货,但FOB贸易术语下进口商与船公司通常有较好的关系,增大了无单放货的风险。

  2.  委托货代时,了解清楚货代身份,并提前知晓格式提单内容。为了获得较为优惠的运费,出口企业通常不直接向船公司订舱,而是通过货运代理公司委托订舱。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货代仅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代为签发提单(签章处通常表明as agent for carrier),而有的货代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前一种情况,货代不是承运人,如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难以向其追究责任。后一种情况,货代是无船承运人,除非提单明确约定,货物在实际承运人(即船公司)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或损害无船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提单多是由承运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从我国《海商法》即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提前知晓提单条款,对风险的预判和防范非常重要。企业可在交通部门提单备案查询平台查询备案提单格式。

  3.  无单放货诉讼,货主需要证明无单放货的事实。因此,与进口商、货代或承运人的交流,最好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要注意对关键事实的证据固定。例如,本文开始列举的案例中,河北企业与货代的往来邮件表明,进口商已经凭副本提单取走货物,承运人也在邮件中表明,货物已经提走。证明无单放货的事实则较为容易。

  4.  目的地如果是南美国家,更应注意防范无单放货风险。很多人认为,南美国家,例如巴西,法律允许无单放货行为,或者法律要求货物到港后必须交给港口或海关,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承运人可免责。然而,依据我中心研究,即使是在南美国家,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是被广泛认可的惯例和法理。在对现有判例的研究过程中,也未发现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承运人可不凭正本提单放货,或必须将货物交付港口或海关。然而,鉴于南美地区无单放货的高发性,建议企业在与该地区企业做生意时注意防范风险,尽量控制货权。

  5.  发生无单放货或其他不能如期收回货款的情况,出口企业仍应注意及时办理出口退税,避免因超期未申报而不能退税。根据无单放货审判实务,承运人责任范围包括货物装船价值和运费保险费,但出口退税损失不在承运人赔偿范围内。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出口商应在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不能如期收汇的(如进口商破产、战争等不可抗力等),按照税务总局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也可办理免退税。

综上,企业出口应做好无单放货风险防范工作,如果遭遇无单放货,企业也无需惊慌,依然可以通过向承运人追责的途径获得赔偿。


联系电话:

010-82217055/7087/7059/7155

联系邮箱:

flwanglinjie@ccpit.org

fltangyi@ccpit.org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简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是国内最早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机构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的服务领域覆盖对外贸易、跨境投资、经贸摩擦应对、公司经营、劳动争议、诉讼和仲裁代理等多个领域。近年我们根据企业需求推出的国际商务敦促履约这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帮助众多国内外贸企业快速解决了经贸纠纷,深受中外企业好评。同时,我们已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知名律所建立合作关系,以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全球法律资源,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欢迎中外企业来电、来信咨询。


特别声明

我们推送的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和联系方式。

如涉及到版权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核实后作删除处理。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微信公众号文章不代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请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欢迎关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微信平台“一带一路经贸投资法律通” (ID:CCPITlegalservice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